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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了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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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第六十七号

年1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城乡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现予公布,自年1月1日起施行。年11月16日

小编从中选取了一些重点内容

一起来看看吧!

生活垃圾分为四类:

(一)可回收物,是指适宜回收利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废纸、废塑料、废金属、废包装物、废旧纺织物、废玻璃、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弃家具、废纸塑铝复合包装等;

(二)厨余垃圾,是指容易腐烂的、含有机质的生活垃圾,主要包括居民家庭产生的废弃食材、剩菜剩饭、过期食品、瓜皮果核、茶渣等厨余垃圾;饮食服务企业、单位食堂产生的餐厨垃圾;超市、农贸市场、农畜产品批发市场等废弃的蔬菜瓜果、腐肉、肉碎骨、水产品、动物内脏及其他易腐垃圾等;

(三)有害垃圾,是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废弃物,主要包括废电池、灯管,废药品、温度计、血压计,废油漆、杀虫剂、消毒剂及其包装物等;

(四)其他垃圾,是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以外的生活垃圾。

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旗县级人民政府生活垃圾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生活垃圾处理需要等,制定并公布分地域、场所、单位的生活垃圾具体分类目录和配套的投放规范,指导单位和个人准确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情况,生活垃圾需要进行特殊分类、消毒处理的,由生活垃圾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等有关部门根据需要制定相关规定并指导实施。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和生产经营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二)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由物业服务企业负责;

(三)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业主自行管理的由业主委员会负责,单位自行管理的居住区,由单位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单位的居住区,由居民委员会(社区)、物业管理委员会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农村牧区居住区,由嘎查村民委员会负责;

(四)车站、机场、码头、商场、超市、市场、旅游景区、体育场、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由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程的施工场所,由施工单位或者建设单位负责;

(六)公路、城市道路及其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等附属设施,由清扫保洁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七)河湖及其管理范围,由河湖管理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无法确定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管理或者由其确定管理责任人。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域内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履行管理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

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日常管理制度,并公告不同类别生活垃圾的投放时间、地点、方式等;

(二)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知识宣传,普及分类投放知识;

(三)按照分类标准和实际需要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位、收集容器、设施,并保持分类收集容器、设施完好、整洁、美观,出现破旧、污损或者数量不足的,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四)引导、监督单位和个人分类投放生活垃圾;

(五)对不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劝阻或者制止无效的,及时向当地生活垃圾管理部门或者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

(六)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的单位分类收集、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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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鄂尔多斯发布、内蒙古人大

编辑:邢志茹审核:韩改琴朱少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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