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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区步履铿锵法治内蒙古行稳致远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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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这是一幅壮丽的画卷——科学立法不断延伸,民主法治不断加强,法治政府建设有序推进。

听,这是一曲昂扬的乐章——执法公正规范,司法彰显权威,法治理念渐入人心,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氛围逐步形成。

法者,治之端也。执政兴国、社会发展、百姓福祉都离不开法治的支撑、护航与保障。内蒙古以依法治区为引领,法治建设步履铿锵、稳步向前,掀开了法治内蒙古建设崭新的一页。

科学立法,为善治浇筑良法根基

“通过!”

1月30日,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下称《条例》)。5月1日起,《条例》施行。

这是内蒙古首次出台促进民族团结进步工作的综合性地方性法规,标志着内蒙古民族工作进入依法治理的新阶段,为在新时代继续保持“模范自治区”的崇高荣誉提供了重要法治保障。

《条例》的出台历经了一系列科学有效的论证和协商。去年8月24日,自治区政协召开关于加快出台《条例》提案办理协商会。会上,自治区司法厅相关负责人通报了《条例》的起草情况,3位同志代表界别、委员和智库专家作重点发言,相关委员与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互动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条例》更加成熟管用。

“小智治事,中智治人,大智立法。”近年来,内蒙古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自治区十三届人大常委会年制定、修改、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24件,“打包”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25件;年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24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25件;年制定、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26件,批准地方性法规和单行条例24件。

“特色”是地方立法的灵魂。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在增强本地特色和有效管用上下功夫,结合地方实际实施“小切口”立法,努力使内蒙古立法工作实现由“有没有”向“好不好”转型,由“有法可依”向“良法善治”跨越。

立足解决文艺团队建设、保护、发展问题的《内蒙古自治区乌兰牧骑条例》,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民族特色和时代特色;《内蒙古自治区基层综合行政执法条例》依法赋予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综合行政执法主体地位,属全国首例;风光壮丽的额济纳胡杨林是全人类共同的遗产,《内蒙古自治区额济纳胡杨林保护条例》为额济纳胡杨林织就一张牢不可破的法治保护网……

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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